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文学创作、摄影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掌握国内文艺创作的发展动态;创作技巧比较熟练,作品质量较高,在广西区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摄影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以文学创作、摄影为主业的新文艺群体。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五)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六)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文学创作
独立创作累计1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公开发表在省(部)级文学刊物或在出版社出版;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100万字以上作品。
(二)三级摄影师
独立创作的1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摄影作品展或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入选市级摄影作品展。
第七条 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三级文学创作
1.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获市(厅)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获省级作家协会文学奖或全国性产(行)业作家协会文学奖1项。
3.独立创作并公开出版著作1部并产生一定影响;或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在重要文学刊物发表。
4.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5.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且有影响力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完结作品2部,有一定的点击量或订阅数。
6.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被改编成影视作品或微电影。
(二)三级摄影师
1.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市(厅)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市级以上艺术馆所收藏。
3.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性摄影报刊发表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2件,或在综合性报刊的艺术专栏发表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3件。
4.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一)三级文学创作
1.获省(部)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部作品获市(厅)级以上奖项2项。
3.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4.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三级摄影师
1.获省(部)级奖项1项。
2.独立创作的2件作品获市(厅)级以上奖项2项。
3.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4.获市(厅)级以上本领域专业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九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联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奖项、展览名录见附录。